| 广东省保密协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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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3 0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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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保密协会章程 (2026年3月20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保密协会,英文名称是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Secrecy。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与保密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本会遵守党章、党规、党纪,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法律政策、社会道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第三方服务体系,发挥辅政、自律、服务、保障作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国家保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开展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普及保密知识; (二)开展保密理论研究,跟踪关注保密工作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 (三)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规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鼓励会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志愿服务、民生保障、乡村振兴等公益事业。 (五)承担广东省国家保密局和有关机关、单位委托或授权的其他工作。 本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由省内个人会员加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从事并熟悉保密相关工作; (四)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保密工作相关的应用、管理、经营、科研和教学的企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二)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四)载入会员名册,及时以适当方式在本会内部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建设,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二)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件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九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会员应严守纪律规矩,不得利用本会进行利益输送,守牢廉洁自律底线。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且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有关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会长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并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20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的方式召集,成立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为奇数。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订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查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多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九条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长或监事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三十三条 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或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或理事或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常务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人数应为奇数)。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七)其他应由监事会履行的职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兼任(包括名誉职务、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保密领域内有较高的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开展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本会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按程序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 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辞职或免职应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投票表决,表决前秘书长有权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陈述履职情况。 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秘书处下设内部工作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会长指示及理事会决议,具体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本会的其他活动。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活动,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妥善保管本会有关的档案材料。 (四)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据本会的授权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条 本会设专职工作人员。 本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福利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结合本会制度执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五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部门报送。 第五十六条 本会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九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监事长(单位)、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监事(单位)、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此外,省保密行政主管单位根据政策规定推荐在职公务员或退休人员担任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和会长职务的,以及个人会员一律免缴纳会费。聘任的副会长、顾问职位和聘任的专家免缴纳会费。 第六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经批准后可以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 本会收取的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不具有浮动性。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六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会资产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六十八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七十二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七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还须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七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七十七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十条 修改本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党建工作
第八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对党忠诚、干净担当,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时,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八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八十五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八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八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未及时清算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6年3月20日第2届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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